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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名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6-07-22 19: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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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大名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名县人民政府

     2026年 7月  日

  大名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促进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主席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91号)、《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河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冀数政规〔2024〕3号)、《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邯数规〔20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开展全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聚焦医疗健康、文化旅游、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推动高价值、强需求公共数据资源有序授权开放,培育和落地一批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数据产品与服务,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数据二十条”等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国家、省级、市级层面相继出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引。数据要素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深入推进,为授权运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已形成全方位支撑体系,并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因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授权运营内容

  1.授权运营主体

  (1)实施机构:是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县数字大名服务中心为我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

  (2)运营机构(一级开发主体):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3)二级市场:是指基于应用场景需求,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利用的法人组织。

  (4)数源单位:是指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2.授权运营模式

  我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严格遵照邯郸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要求,将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授权给一个法人组织作为运营机构,承担数据要素市场一级开发职能。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依据公共数据流通交易相关管理规定,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需要进行流通交易的,应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交易。鼓励二级市场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3.授权运营期限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

  4.授权运营范围

  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为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涉密数据和有明确要求不得授权运营的除外。

  (二)确定授权运营机构

  1.坚持以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取运营机构,参选机构需符合: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稳健,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具备相应的系统建设运维、数据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3)具备专业技术队伍服务能力。

  (4)具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未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5)符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规定要求。

  2.运营机构选择程序

  运营机构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授权运营主体确定后将面向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备案。实施机构需与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协议签订前须提交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签订后报市数据局备案。

  3.运营机构期满或终止退出

  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后,授权运营协议自动终止。

  运营机构拟提前终止授权运营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终止申请,经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终止授权运营协议。运营机构未按照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数据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符合上述退出情形之一的,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原运营机构持有的全部授权运营权限。在原运营机构配合下,数据主管部门将业务权限、数据资源、公共资产等移交给新运营机构;对于无法移交的场景模型、数据产品等,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情况下,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原运营机构组织销毁。授权运营协议终止后,数据主管部门报市数据局备案。

  4.授权运营禁止行为

  (1)数据资源安全管控禁止行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提供或转授权给第三方。

  (2)原始数据合规管控禁止行为: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导出原始数据,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原始数据,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

  (3)运营范围合规禁止行为:运营机构对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清单,必须报县数字大名服务中心同意后实施。不得在授权范围外开展数据运营,不得将相关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不得在未经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导入其他数据或与第三方开展技术服务合作。

  (4)市场经营合规禁止行为:运营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数据商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强化授权运营管理

  1.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1)数源单位要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更新频率及时更新,落实分级分类要求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符合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和规范。

  (2)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数源单位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持有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对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按照“一场景一方案、一申请一审核”的原则,由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经县数字大名服务中心和数源单位审核通过后获取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提出的应用场景,应做到数据需求明晰,且有重要社会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应用场景应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在授权运营期限内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且有能力落地并能取得显著成效。申请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发布目录清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2.健全授权运营机制

  (1)“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按照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实施。因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公共数据资源规模、运营机构选择条件、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报批。

  (2)定价机制。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发改局会同数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定价程序,按照国家明确的成本构成项目和原则,探索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成本调查具体办法,严格开展成本调查,合理测算经营成本及准许利润,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6个百分点确定,科学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指导授权主体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3)核算机制。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成本和收入进行单独列支、独立核算,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4)收益分配机制。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探索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相关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试点,引导县域推进收益分配实操落地。建立政府、企业间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按照 “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 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5)资产管理机制。运营机构和二级市场对基于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模型、算法、分析报告等衍生品,可享有有限知识产权,不得主张原始数据的所有权。

  (6)争议处置机制。数源单位与运营机构之间涉及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有争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出评估意见。二级市场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进驻申请、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申请、数据产品出域合规审核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争议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3.严格数据安全管理与监督

  实行“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4.实施运营考核评估

  运营机构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评估,运营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运营情况,不得拒绝、阻挠、逃避评估,不得谎报、隐匿、瞒报有关情况,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资格终止的重要依据。

  5.规范资产管理机制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过程资产管理,明晰各类数据资产权属、使用及权益边界,适配整体运营管理体系要求,健全全链条资产管理规范,运营机构和二级市场对基于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分析、建模形成的数据模型、算法程序、数据分析报告、数据产品等数据衍生品,依法享有有限知识产权,可在授权运营范围内合规使用、合规流通,开展市场化开发利用。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主张原始公共数据的所有权、处置权,原始公共数据所有权始终归政府所有。严禁超出授权范围利用数据衍生品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依托数据衍生品变相侵占公共数据权益、违规开展数据交易流通业务,切实保障公共数据资产安全、规范、高效利用,实现公共数据资产保值增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授权运营具体制度规范,会同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完善数据产品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和综合施策,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落实安全监管。重点围绕数据运营安全和数据运营效能监管,探索完善职责清晰、协同有力的数据运营监管制度。数源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安全监管等工作。网信办、公安局、保密机要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三)强化激励引导。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大胆探索,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

  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数字大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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